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旨在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welcome欢迎光临威尼斯公司实际情况,制定welcome欢迎光临威尼斯公司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在工作中掌握政策要点,把握评审尺度,规范评审工作流程,完善评审材料报送,并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符合校三好学生条件;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10%,且无首修不及格),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破格申请条件:
学习成绩排名在10%——30%之间,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具体标准如下: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特等奖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学生本人必须为第一作者或第一发明人或获得国家专利,必须为发明专利且已被正式授权,学生本人必须为第一授权人。(须通过专家鉴定);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须通过艺术指导中心专家鉴定);
7.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8000元。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
第七条 每年十月份,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严格按照各院(系)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人数,分配名额。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禁不正之风。
第九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各院(系)确定出国家奖学金人选后须在本院系张榜公示不得少于五天,我校在向中央主管部门报送名单及推荐材料之前,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中央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具体评审细则为:
1、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各院(系)根据条件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考核、评审,并将评审后的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学生处;
3、学生处根据各院(系)报送的国家奖学金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每年十一月份,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零一二年九月起施行。